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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屏南县**乡**村村**号,住屏南县**镇**路**号**楼**。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赣******正三轮摩托车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十一巷巷口倒车时,与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因被告人叶某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民警便将叶某某带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53.25mg/100ml。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住屏南县**镇**路**号**楼**,联系方式1506022****。

2.案卷壹册,光盘壹份,残疾证复印件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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