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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7日、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镇**村下坂其亲戚吴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镇**村下坂出发往**镇**村后洋坪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坂面卫生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7月21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28mg/100m1。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尤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在沈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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