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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街镇**街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崔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万州烤鱼店”吃饭,期间二人喝了白酒和啤酒。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独自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从怀化上高速,当车行驶至长芷高速259km(溆浦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告人叶某某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溆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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