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JX****号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银泰城驶往崇和门,1时38分许途经崇和路3-11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材料等;
2.证人魏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郑建红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5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