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某某**线由山顶往山脚方向行驶至**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邱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叶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交警处警后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交警将被告人叶某某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从被告人叶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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