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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叶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队**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苏C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59KM处时撞到国道中间隔离栏上,造成车辆损坏,道路隔离设施损坏。执勤民警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叶某某带至贾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4.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贾某某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巍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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