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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新H*****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348mg/100ml。

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杨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杨招公路246号电线杆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新H*****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协议书及收条;

2.证人加某某、翟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2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先后2次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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