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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经营科科长,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居民区**幢**号,现住文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B****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黄坦镇驶往大峃镇方向,其后在本县大峃镇伯温路“放下酒吧”继续饮酒。04时42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B****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县大峃镇城东大桥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叶某某测试结果为246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在本县大峃镇城东大桥事故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资料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郑某某、施某某、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酒吧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荣      

检察官助理:钱泽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8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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