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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成都市新都区****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01时30分许,叶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当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民警随后将叶某某带至成都市西区医院取了两管血样。经鉴定所送血样酒精浓度为17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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