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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楼**号,现住徐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11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途经徐某某徐城街道**路**小学对面路段时,撞碰到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后被交警查获归案。经抽取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 195.75毫克/100毫升。经对被告人叶某某持有的涉案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轮电动车一辆;2.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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