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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增槎路进螺涌高桥大街西90米处路段时,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叶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1mg/100mL。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09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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