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011963********,汉族,系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17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H****的起亚牌小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丽雯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752****;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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