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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1********,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4时,被告人叶某某醉酒(经鉴定,叶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40.34mg/100ml)后驾驶粤SB****号小型轿车沿道镇新兴北路从厚德村委会方向往道派出所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道镇新兴北路80号对出路段,与对向车道李某某驾驶粤S1****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乘客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执勤查获。交警认定叶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后,叶某某赔偿李某某维修费及2000元,赔偿陈某某1800元,并获得两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五日至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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