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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为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46****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假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廖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联系电话18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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