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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6日被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本市凤岗镇黄洞沿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9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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