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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路**号**楼**室。2016年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C6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3时3分许途经青田县太鹤大桥北端桥上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浙KT2***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又乘坐出租车返回现场查看情况时被交警抓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016)浙1121刑3号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青公(交)行罚决字【2020】331121250019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接警单详情、浙C6F****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归案经过、交通管制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向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及说明、呼气检测及血样提取照片;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冠道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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