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街**花园**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罗江经济开发区三角坪附近沿国道104线往赛岐镇区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53KM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叶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花园路**号**幢**号,电话号码1364695****。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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