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朋友杨某某在大田县**镇**道排档吃饭饮酒,后叶某某独自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道往**县**镇方向行驶。19时45分许,行驶至**镇**路**号房屋门前路段时,因叶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摩托车车头与林某某驾驶的临停于路右路外的闽******号货车尾部后保险杠右端相碰,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被送往大田县总医院治疗。民警处警时发现叶某某呈酒醉昏迷状态,即带其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82mg/100ml。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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