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客车从盘州市**镇**往**方向行驶,19时20分行驶至**线**处时,撞上黄某某停在路边的云D*****号车,造成两车受损及贵B*****驾驶员叶某甲及乘车人叶某乙、孔某某、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叶某乙、孔某某、敖某某无责任。民警依法对叶某甲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叶某甲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1.1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叶某甲与叶某乙、孔某某、敖某某达成协议双方自行医治,费用自行承担,叶某甲一次性赔偿黄某某146600元并已付清,叶某乙、孔某某、敖某某、黄某某对叶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丙、金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孔某某、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986号鉴定意见书、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叶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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