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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和朋友叶某乙等人在平江县英皇KTV唱歌,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喝了1瓶多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等人离开英皇KTV后又去了朋友家,期间叶某甲又喝了三杯红酒。2020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欲驾驶湘******牌面包车从平江县城返回安定镇家中,途经平江县东兴大道与育才路交叉口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当场向处警的交警投案。当日5时许,交警和医务人员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叶某甲的血液用于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叶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40.7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物证1袋(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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