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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8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P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田禾车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3X****小汽车上路行驶,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公路田寮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抽血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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