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湖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2009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1****小轿车载着朋友张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饭店与朋友吃饭喝酒。期间,叶某某喝了青岛啤酒1瓶。20时许,叶某某叫代驾人员驾车载其与张某某等人到美兰区**路**花园喝茶。22时许,喝茶结束后,叶某某叫代驾人员驾车送其和朋友李某某到美兰区碧海大道恒大美丽沙后,又和李某某乘坐出租车到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公园中路复兴城海边散步。散步结束后,叶某某和李某某回到**。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琼A1****小轿车途径碧海大道、世纪大道。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827313****;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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