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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路**停车处出发,途经龙井路、五老峰隧道、满觉陇路等道路行驶,当日21时21分许,其驾车沿满觉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风景名胜区满觉陇路虎跑路口北2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景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在民警对被告人叶某某进一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其突然沿满觉陇路向南逃跑,其后在虎跑路少儿公园停车场附近被追赶上的民警控制,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佩娟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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