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本科文化,兰考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路**号。因饮酒驾驶于2016年2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22分,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B*****小型轿车,从兰考县城关镇丽都小区出来由北向南行驶至考城路与中山北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兰考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叶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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