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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委员会****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棠下大道从江门大道往江沙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08分,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圩镇棠下大道**家私店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停放在道路上由薛某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鉴定,叶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7.28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被告人叶某某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委托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队**号。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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