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号大街**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广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杭州钱塘新区**酒店附近出发上路行驶,于当日0时55分左右行驶至**路口以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叶某某酒精含量为134.9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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