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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巴某垦检业管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67********,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地同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新H*****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疆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路由南向北行驶(加气站至磅房),行驶至该团***路水泥厂商店门前路段时摔倒,巴里巴某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叶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该团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3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传唤至新疆北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摩托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勘验检查笔录:道路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证言;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斌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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