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4********,成都市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3时35分,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东关山方向沿成南路往城厢镇场镇方向行驶至青白江区成南路玉龙村五组公交车站牌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挡获。经检验,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8.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执法记录仪视频、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月22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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