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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路上塘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叶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10月20日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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