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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广州市**管理所**,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M****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路进德星路东133米处时,先后碰撞了粤A0****号大型普通客车和粤A3****号大型普通客车。2020年8月19日1时15分交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5.0mg/lOOmL。被告人叶某某赔偿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1216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43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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