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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 月3 1日3 时1 7分许,叶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湛江市赤坎新春路自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新春路懒洋洋美食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粤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叶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叶某某带到湛江市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1. 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样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玉海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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