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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69********,汉族,中专文化,连南瑶族自治县**卫生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连南县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3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寨岗镇河边街往寨岗镇商业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寨岗镇商业街蓝氏面馆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叶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10mg/100mL。随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带往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 101.17mg/100mL。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处理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社会调查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液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英莲 

                                               检察官助理 葛炼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是1337666****、1597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扣押在连南县淇丰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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