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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2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号牌粤L4****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海镇渔美丽饭店往惠东县港口镇东海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海镇平海大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抽取叶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叶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1年1月25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联系电话1342240****;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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