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6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村**队**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17时05分许, 被告人叶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 (经鉴定,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1.69mg/100ml) 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行驶至G107国道东莞市**镇**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由当事人叶某乙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叶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叶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叶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叶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叶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84****;保证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892294****。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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