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 ,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经鉴定,叶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3mg/100ml)驾驶粤S0****小客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官桥滘路段时,其车头与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粤S0****小客车及市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刘佩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