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高中文化,铜陵市义安区**销售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59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小型汽车沿本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民警随即将叶某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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