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9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门牌**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明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市**西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西路**电缆厂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代理检察员:王莎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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