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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3********,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川******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高县蕉村镇往庆符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焦四路1公里处时因超载接受交警检查。经现场检查,川******号大型普通客车准载30人,实际载客52人,除3名免票儿童外,实际超过额定乘员19人,超过额定乘员63.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查笔录、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天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9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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