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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金河路星光娱乐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代某某驾驶的悬挂川A*****号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8mg/100ml。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2017年7月11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雷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联系电话:1568052****;

诉讼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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