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嘉兴市****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幢**单元(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65****小型轿车,途径嘉兴市南溪路、新气象路,至新气象路祝家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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