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8********,汉族,文盲,务工,住周某某**乡**村**号。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1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某某城关往泗桥乡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边店时再次饮酒,随后继续驾驶车辆前往泗桥乡,在**附近路段(即国道G353156公里+700米路段)摔倒,致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周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郑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363号鉴定意见书。
5.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满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某某**乡**村**号,联系方式:136850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