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333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送伤者阮海传到省二院救治,在沿合肥市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路交口附近时,发现有交警查酒驾遂弃车逃离,后被执勤民警追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证词;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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