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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滦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唐山市丰某某曹雪芹东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北方购物西400米光华小区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项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凌然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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