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滦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唐山市丰某某曹雪芹东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北方购物西400米光华小区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项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凌然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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