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D****号牌照小汽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康华西路惠济大药房门口路段遇民警卡口执勤,被现场查获。经检验,叶某某血样检测酒精含量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涉案小汽车物证照片;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