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武夷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夷山市**站经**路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武夷学院路段车辆刮碰路边花圃,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于武夷山市立医院查获叶某某。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先泉
检察官助理:林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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