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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311291997********,瑶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23时许,驾驶粤J****5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区**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叶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220.4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群意

书记员:曾 芹

2019年7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一出租屋;

2、案件材料二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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