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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派出所,现住:新疆农七师车排子镇123团**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日由乌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疆第七师123团原908部队路段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碰撞肇事,致使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四娃、乘车人陈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所【2018】毒检字第31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叶某某血夜中检测出乙醇成分,93.60mg/100ml。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乌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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