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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庄**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5公里500米路口处,与前方左转弯的王某某骑行的无号牌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宣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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