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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浮市云安区****村委****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以云公诉字(2020)00062号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3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小桥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市区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带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叶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德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八月七日

附:1.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2.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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