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村****屯,暂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路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在此处等待信号灯的郝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70.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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